在许多人看来,只要给宠物狗拴上狗绳,就能在公共场所安心遛狗。然而,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宠物狗咬架而引发的案件,却给所有养狗人敲响了警钟——即便都拴着绳,宠物狗之间的冲突也可能导致意外发生,养犬看似是个人行为,实则关乎公共安全,每个主人都应当以案为鉴,文明养犬,让宠爱与责任同行。
案情回顾
去年11月的一个傍晚,原告杨先生的妻子和被告张某在小区附近广场同时遛狗。不料,被告张某饲养的边牧犬将原告饲养的泰迪犬咬伤。原告报警并将泰迪犬送往宠物医院治疗,诊断结果显示:泰迪犬多处贯穿伤,治疗费用共计1678元。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杨先生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泰迪犬的治疗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民警现场调处视频、宠物医院治疗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都拴有狗绳、边牧犬咬伤泰迪犬的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某作为边牧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未对宠物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戴嘴套等,导致其在公共场所咬伤原告杨先生的泰迪犬,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杨先生的妻子在公共场所遛狗时,未严格约束泰迪犬的活动范围,对两狗相遇进而导致咬伤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疏忽大意。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张某承担80%的责任,依法赔偿原告杨先生泰迪犬的治疗费用共计1342.4元。
法官提醒
养宠自由不等于放任风险。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携带中大型犬、烈性犬外出须“绳套双全”;遇其他犬只应主动保持安全距离,及时约束犬只活动范围,避免犬只相遇导致的突发情况;发生纠纷时要及时固定视频、诊疗记录等证据。
拴绳只是文明养宠的“最低要求”,不是“免责金牌”,每位宠物主人都应增强风险意识,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守护人宠和谐的公共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作者: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