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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狗咬人事件”起矛盾,法官说法更说理化纠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本是赵某家中小狗伤人,却在后续沟通中“剧情反转”,孙某家中的小狗又将上门劝说的赵某咬伤!这起发生在邻里间的“连环犬伤”事件,不仅让双方身体受伤,更在赔偿问题上争执不下。最终,在法官的倾力调解下,这场因“狗咬人”引发的赔偿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孙某行经赵某家门前时,意外被赵某家饲养的小狗咬伤。赵某当即建议孙某尽快接种疫苗,但孙某并未采纳赵某的建议。出于对孙某健康状况的担忧,赵某主动前往孙某家中进行劝说。然而,就在赵某结束劝说离开孙某家时,意外再次发生——孙某家饲养的小狗突然扑出,将赵某咬伤。赵某随即入院治疗,孙某虽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后续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承办法官考虑到这起案件虽小,但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及邻里间的和谐稳定,遂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先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引导双方跳出“受害者”与“加害者”的简单对立思维,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处境和担忧。不仅向双方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规定及赔偿标准,更帮双方算起“经济账”和“邻里情”,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各让一步,给双方当事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阐明孙某初次被赵某家狗咬伤后拒绝及时接种疫苗的行为存在一定风险,而孙某在明知对方担忧的情况下未能有效约束自家犬只导致二次伤害发生,双方均存在一定过失。
 
    经过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互谅互让:孙某认识到自身管理犬只的疏忽,同意在已垫付医疗费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向赵某支付包括营养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合理赔偿款。赵某也认可了自身在事件中的部分责任,接受了孙某提出的赔偿方案。双方当场签署调解书,纠纷一次性了结,握手言和。
 
    法官提示:
 
    随着家庭饲养宠物日益普遍,动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广大居民朋友在饲养动物时要加强管理,避免此类事件发生。根据法律规定,一旦发生饲养动物伤人事件,动物的所有人、饲养人、管理人都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因此,发生动物伤人事件后,相关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处理,主动赔偿道歉,避免事态升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孙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