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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时发生意外,责任谁来承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等工作持续推进,各地村居、社区加大公共娱乐健身场所建设,各社区文体广场上人头攒动,各项体育设施深受人民群众喜爱。但随着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一些安全隐患也在逐渐展现。近期,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打篮球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日,于某与邵某、荆某在高密市某社区广场上打篮球时,发现篮筐倾斜,邵某和荆某将于某托起用手扶正篮筐时,篮球架倾倒,致3人被砸倒在地,于某伤及头部当场死亡。

  于某父母认为,篮筐的标准高度为3.05米,维修篮筐系高处作业,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运用专业工具来进行。 涉案篮球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在多种原因力的作用下,导致了于某的死亡,涉案篮球架的直接管理者和监管者应负赔偿责任。邵某和荆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徒手托举未成年人于某扶正篮球筐的高空作业行为有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不足,存在明显过错,亦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于某父母将高密市某镇行政主管部门、邵某、荆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子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1136052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高密市某镇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广场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广场内的体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使用安全,是其法定义务。从涉案篮球架照片可以明显看到该篮球架安装的配重式底座,已严重生锈腐烂,不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可见高密市某镇行政主管部门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其作为广场的管理者,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邵某和荆某将于某共同托起摆正篮筐的行为,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行为的危险性,更应该认知到摆正篮筐应由专业人员实施,二人的行为对于某的死亡形成了原因力,对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打篮球的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故对损害事实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确定于某、邵某、荆某对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各承担10%的责任,高密某镇行政主管部门承担70%的责任。由邵某、荆某各赔偿于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由高密某镇行政主管部门赔偿于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77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并自觉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

  司法建议

  基于本案所反映出的上述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高密市人民法院向各镇街、社区等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加强安全风险警示,在广场醒目位置增设安全提示,将各项设施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进行公示;强调定期安全检查,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明确监管人员并制作设施检查台账;广场设置应急药箱,开展急救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作为文体活动的参与者,我们个人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特别是参加诸如篮球、足球等具有高度的对抗性和风险性的体育活动时,要充分了解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对自身的情况做到全面评估,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发生危险。同时也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其他参加者人身造成损害。文体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也应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设备维护、安全保障、教育管理等义务,保障活动的安全顺利。

  来源:山东高密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