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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出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鄢然)生活中搭乘“顺风车”属常见现象,但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伤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呢?请看以下案例。
 
  王某与李某、张某一同在某工地务工,工地离家较远。某日,下班时王某驾驶个人私家车携李某、张某一起回家。行驶过程中,王某驾驶的小车与陈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后又撞上道路中间的护栏,导致李某、张某二人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系王某疲劳驾驶所致,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本轻松的回家之路却变成了一场飞来横祸,两位伤者与王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王某认为其行为属好意同乘,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具有无偿性、非营运性和非法律约束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王某虽然在此次交通事故时未向李某、张某收取费用,但根据法庭审理查明事实及双方陈述,在以往的搭乘过程中,王某向二人收取过费用,收取费用时间为返程时统一收取。此次交通发生时还未返程,因此李某、张某还未向王某付费。王某驾驶的小轿车虽系非营运机动车,但属于有偿搭载李某、张某,故本案不应认定为好意同乘。
 
  但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系工友关系,李某与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王某的车辆。本案调解结案既可以解开双方心结,又能案结事了。最后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按照75%的责任承担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万元。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驶疲劳会影响到驾驶人的注意、感觉、知觉、思维、判断、意志、决定和运动等诸多方面,如果在疲劳状态下继续驾驶车辆,会感到困倦瞌睡,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判断能力下降,甚至出现精神恍惚或瞬间记忆消失。这些因素都可能会导致驾驶人出现操作失误,或修正时间不当,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务必要提高警惕意识,规范行车,切莫抱有侥幸心理疲劳驾驶。
 
  除此之外,驾驶人还需要熟悉相关的行车安全常识,才可以确保遇到突发情况时可以有效地应对。(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