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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别人的补偿款,还不还,这合理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日,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被告在房屋拆迁补偿时将原告的补偿部分拿走,一直未还,原告无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2万元及利息。那么被告是怎么将原告的拆迁补偿款拿走的呢?
 
    案件起因
 
    2013年左右,原告在被告所居住的平房后院内培育蓝莓树苗,随着城市规划,被告房屋位置被划定为拆迁区域,2015年被告与拆迁办达成了协议,协议中载明了原告的蓝莓补偿金额,2021年被告房屋拆除,被告除了自己的房屋补偿款外还领取了原告的蓝莓补偿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被告一口咬死树苗是其本人培育,与原告无关,自己领取补偿款合情合理,不同意调解。法官随即开庭审理本案,经庭审查明,原、被告之间原系姻亲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培育树苗取得了被告同意,双方约定房屋如果被拆迁,蓝莓苗的补偿款归原告所有。
 
    根据庭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蓝莓苗系由原告进行种植,被告辩称蓝莓苗系其种植,但未能提供证据,且与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证据中所陈述的事实不相符,该抗辩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1.2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