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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滑雪,这些法律问题请您关注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年来随着对冰雪文化的挖掘和探索,滑雪、滑冰等冰雪运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那么在冬季冰雪运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都有哪些呢?
 
    1.滑雪运动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法院提醒: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参与的文体活动仅限于当事者直接投身的活动,比如对观众造成的损害就不包括在内,而法条中规定的其他参加者也仅限于在同一活动中,例如在操场跑步时不慎被旁边的打球者砸伤,则不属于自甘风险。
 
    2.滑雪者的谨慎注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提醒:滑雪运动中最常见的纠纷就是滑雪过程中参与者的碰撞,通常情况下滑雪者需要做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即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和超越其他滑雪者时保持足够的距离。同时鉴于滑雪者应当对滑雪运动有充分的风险认识和自身能力认识,所以滑雪者有义务遵守雪场的安全规定,佩戴正规的运动器具和护具,选择符合自己滑雪能力的雪道。
 
    3.滑雪场地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院提醒: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提供安全的场地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保障人员、设置必要的警示、给予及时的救助。一旦出现纠纷,在经营者无法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大多数时都应当对其场地或者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伤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4.未成年人参与滑雪运动的潜在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提醒:冰雪运动一般具有一定的难度与危险,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与判断能力相对较弱,故在参与具有一定危险性活动时更容易发生意外,所以针对于未成年人参加滑雪运动,监护人应当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引导,否则一般情况下,发生意外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曲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