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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租户漏水 楼下住户受损 相应责任谁来承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楼上业主将房屋出租给租户,租户房屋洗手间内置水管老化漏水,致使楼下业主家中财产受损,相应责任谁来承担?近日,即墨法院华山法庭妥善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化解了三方矛盾。

  宫某系某小区302户业主,董某系宫某楼上402户业主,董某将402户房屋出租给朱某。2022年11月14日,宫某发现房屋出现渗水现象,宫某及时联系402租户朱某,并在找准漏水点后告知朱某在维修好之前先不要使用漏水点处的自来水管。但朱某未予以处理,在维修好之前继续使用,导致漏水加重给宫某造成更大的损失。与此同时,宫某从发现出现渗水现象开始便与房主董某联系,董某称该漏水事故与其无关,未予以处理。宫某遂将董某、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0000元。

  被告董某辩称,其已将房屋出租给朱某,房屋漏水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应由朱某承担。被告朱某辩称,案涉房屋漏水是因为内置水管老化导致的,并不是因为其用水不当导致的,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房主董某承担。

  为缓和双方邻里关系,承办法官衣泽远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起初,双方矛盾尖锐,被告董某、朱某抵触情绪强烈,坚决拒绝赔偿。后经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告知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被告董某、朱某同意调解,但二人称各支付1000元赔偿款。原告宫某不同意该赔偿数额,称其要申请鉴定将官司打到底。

  承办法官:衣泽远

  为此,衣泽远法官耐心宽慰劝解,释法明理,一方面引导原告提出合法合理的赔偿数额并告知继续进行鉴定可能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向被告释明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进行原因力鉴定后的法律责任承担。最终,原告宫某同意对自己的损失作出一定的让步,被告董某、朱某也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原被告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董某、朱某均赔偿宫某2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宫某撤诉。

  法官提醒

  邻里和睦团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随着城市居住空间的复合化,类似本案中楼上水管漏水导致楼下渗水财产受损的情形经常发生。在日常居住生活中作为业主、租户均有责任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按时对生活设施进行检查,避免因疏于管理生活设施而给邻居造成损失。邻里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客观冷静面对,学会换位思考,弘扬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妥善解决好邻里纠纷,为缔造美好和谐社区环境贡献力量。(来源:山东即墨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