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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嫖娼逃避执法坠楼身亡,谁来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吴某来到周某经营的“理疗馆”嫖娼。公安机关执法检查过程中,吴某担心嫖娼被抓,强行打开隔离窗户并翻越护栏。当时屋内的失足女见状便劝阻吴某,可吴某执意要逃走,导致其从酒店8楼坠落至2楼平台。民警破门后,发现吴某已经坠落,迅速将他送往医院就医,但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吴某的家属将酒店、周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赔偿金80万元。酒店以及周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首先,公安机关执法是行使正当权力,任何公民都应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而不是企图逃避执法,且在本案中公安机关的执法并无过错和违法行为。其次,吴某作为成年人,明知翻越高楼窗户有可能导致死亡,仍强行翻窗,最终导致自己死亡,吴某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而自主选择的结果。虽然吴某前去嫖娼是违法行为,但其人身安全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吴某不顾失足女劝阻强行翻越护栏的行为,明显已经超出了经营者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所以,周某与吴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其三,酒店确实按照标准设置了必要的窗户护栏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酒店也不应对吴某的死负责。即使周某非法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另案处理)在先,但吴某前往非法经营场所,也不会必然导致坠楼丧生,这亦是吴某自主选择的结果。因此,吴某应当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