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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追尾,贬值损失赔不赔?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张先生驾车追尾王先生车辆,交警认定张先生全责。尽管保险公司已赔付修车费用,王先生自费鉴定车辆后,认为车辆已发生贬值,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贬值损失32886元及鉴定费3630元。法院审理后发现,王先生的车并非新车,此次事故也未对车辆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造成影响,车辆使用价值未明显降低。因此,王先生的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求。这一判决已经生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车辆贬值损失”并未被明确列入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这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实际情况下,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无疑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对于要求赔偿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陈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