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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林鸟各自飞,共同债务需要给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张鑫)丈夫阿强承包了某项工程,雇佣大海负责倒料工作,妻子阿珍给大海结算费用。半年过后,夫妻双方却再没给大海结算过费用,大海多次催要,夫妻双方均让大海等一等,称目前没钱,丈夫阿强给大海出具了一份欠条。之后,大海打听到发包方已经与夫妻双方结算完毕,所有工程款已经给了夫妻双方,感觉被欺骗的大海将夫妻双方诉至法院。
 
  大海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阿强与阿珍支付劳务费6万元及利息。
 
  妻子阿珍到庭参加诉讼,称已与阿强离婚,案涉工程并非由她承包,其中细节需其前夫阿强到庭参加诉讼才能理清。故其以阿强未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工程2019年开始至2021年完工,二被告于2020年离婚,原告停止运输工作早于二被告离婚,2022年被告阿强与原告进行对账,尚欠原告运输费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阿强与原告大海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在履行劳务合同关系中,被告阿强所欠原告大海的劳务费应予清偿。
 
  该劳务费是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且被告阿珍知晓并共同支付原告大海部分费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虽已离婚,但被告阿珍有清偿义务。最后法院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6万元及利息。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