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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责任自负”,影响工伤认定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实践中
 
  不少用人单位
 
  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
 
  约定“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责任自负”
 
  那么
 
  在此种情况下引发的
 
  工伤保险待遇争议
 
  是否还能认定为工伤?
 
  近日
 
  天津三中院依法审理了一起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
 
  有力保障了
 
  职工工伤保险方面的重要权益
 
  案情简介
 
  某公司(甲方)与邓某(乙方)
 
  签订合作协议
 
  01
 
  约定甲方的责任和义务为:
 
  提供办公场所、提供各种装修材料、提供人力资源、提供客户资源、逐步完善保险事项等;
 
  0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为:
 
  不挑单、自己的单子负责到底直至工程款结清、签订合同后让业主把工程款按节点打到公司账户、不允许个人捎带或打到个人账户、不允许接私单、无固定上班时间、以工地管理为主等。
 
  某日邓某骑电动车
 
  前往某小区进行工程验收
 
  验收后回公司处交回验收单
 
  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
 
  邓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邓某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某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后诉至法院
 
  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
 
  邓某所涉事故伤害
 
  系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
 
  且并非邓某主要责任所致
 
  公司虽主张不应对邓某发生的
 
  案涉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但并未能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关于公司主张的
 
  应按其与邓某签订协议中“意外自行负责”的约定,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本意相悖。
 
  因此
 
  对公司撤销该工伤认定结果的主张
 
  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具有强制性
 
  用人单位必须参保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本案中,公司与劳动者协议中的“意外自行负责”的约定,将劳动者应享有的法定工伤待遇排除在外,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相悖,法院通过否定的裁判结果,彰显了司法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
 
  来源:天津三中院、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