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小刘为了有更好的发展,便通过网络上某培训机构的广告,进入该培训机构网站,客服向小刘介绍了课程设置,并告诉小刘服务有效期是两年,小刘听后觉得合适,决定购买。由于合同都是长篇大论,小刘当时并没有仔细阅读便签下了课程购买合同。
可在第15个月时,小刘突然收到该培训机构的短信提示,课程还有60天到期。小刘仔细查看合同再次询问客服才得知,课程的服务有效期是四个学期,并不是自然两年,小刘认为客服存在销售误导,要求该培训机构退还报名费,培训机构却依据合同中的退款条款拒绝退还。
【法官说法】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法院根据小刘提供的证据,认为培训机构对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没有进行提醒,并且存在误导销售,法院判决培训机构退还小刘部分课程费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