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小林和徐某居住在同一小区,他们是同事,小林两个月以来每天搭乘徐某开的车上下班。一天早上,徐某和小林一起开车上班时撞上了一辆货车,导致徐某轻伤,小林为八级伤残。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负主要责任。之后,小林及家人因医疗等费用问题和徐某产生了纠纷,徐某认为自己是好意施惠,并且是小林主动要求每天搭乘他的便车,自己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而且在这次事故中也受了伤,小林的人身损害应该自行承担。小林及家人认为,是徐某的过失造成这次事故,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例涉及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好意同乘问题。所谓好意同乘,是指司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允许他人搭乘机动车的行为。虽然驾驶人没有义务将同乘人运送至目的地,但并不意味他可以使同乘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即使是无偿搭乘,搭乘人的权益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如同乘人也具有过错的,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徐某系无偿搭载小林上下班,小林的人身、财产权益因这起交通事故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负主要责任,而小林并无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徐某须承担对小林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