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可以用网络社交、学习、购物,可以在屏幕的背后畅所欲言,但是有些网络行为要警惕,法律底线是万万不能触碰的,以下几种行为是需要我们注意。
【违法行为】
一,传播淫秽信息。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一定标准,仍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窃取个人信息。谁都不能窃取个人信息,更不能非法出售或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三,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罚款。见到消息切勿盲目转发,成为虚假信息的推手。
四,在网上发布涉及他人隐私,或者辱骂诽谤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刑法》规定,以侮辱罪或诽谤罪定罪处罚。
五,以营利为目的,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就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有关作品,严重的话,会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六,朋友圈转发违规广告要担责。有朋友在微信群发布广告内容,然后发红包求转,今后这种情况也要留个心眼。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条规定,散布谣言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