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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法院:要尊重子女意愿!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家本是温暖的港湾
 
  子女抚养
 
  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
 
  离婚家庭的父母
 
  更应承担起法律责任
 
  呵护子女的健康成长
 
  近日
 
  巨野法院凤凰法庭姚红梅法官审结一起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下面请看这则案例
 
  ​
 
  基本案情
 
  刘某与李某原是夫妻关系,生育儿子小李。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并约定:小李跟随母亲刘某一起生活,父亲李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20万元,李某有探视权,刘某应保证孩子每年随李某居住不少于15天。李某称其探视孩子并接孩子到苏州居住14天后,刘某的父母却带走孩子,至今刘某不配合自己探视孩子,李某认为刘某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起诉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法院审理
 
  虽经姚红梅法官多次调解,但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已经再婚,重新组建家庭且没有工作,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告刘某认为孩子并不想跟随父亲生活,强行带走会对孩子造成伤害。
 
  在开庭之前,法官询问了孩子的意见。小李已年满8周岁,具有选择跟随谁生活的权利。在法官对小李的询问中发现,他是个非常懂事且聪明的孩子,但小李对自己的父亲并不熟悉,连父亲名字都不记得,小李表示自己想跟着妈妈生活。询问过后法官又与双方沟通“按照孩子小李的意愿,孩子更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并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选择开庭也是对孩子的伤害。”李某思考过后,决定撤诉。
 
  法官说法
 
  一、从原被告的角度来说,依照双方的表现可以看出两人都是爱子心切,想要照顾好孩子。但是双方的争夺对孩子又何尝不是一种伤害,两人为了孩子的抚养权不断争吵,孩子对两人的恐惧不断增加,对父亲李某也会越来越陌生。当下,虽然没有变更抚养权,但是法官表示刘某应当积极配合李某去探视孩子,孩子不能缺少父爱,李某要逐步与小李培养感情,刘某表示只要李某不和她争孩子抚养权,她愿意配合李某探视孩子。
 
  二、从小李的角度来说,从小父母离婚对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孩子对父亲李某的爱既害怕又渴望,母亲刘某阻止李某的探视,造成了父子之间的阻隔,同时也造成了母子之间的阻隔。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需要双方和睦相处,共同尽到父亲、母亲的责任。
 
  处理原则
 
  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应当坚持对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尊重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才能更好维护亲情、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普法课堂
 
  1.抚养权会随父母离婚消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另一方仍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因年满8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充分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3.变更抚养权需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夫妻离婚时一旦确定了子女的抚养权,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应由主张变更一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具有上述法律规定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山东巨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