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冰冰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因冰冰没有购房资格,便登记在小王名下,后双方结婚,由夫妻二人和小王父母共同偿还贷款。结婚不久,因夫妻感情不合,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和冰冰离婚,法院经审理准予双方离婚,就在冰冰准备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房屋时,却发现,房屋在双方离婚后就被小王及其父母偷偷转手给了他人,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冰冰找到小王一家进行协商,小王却表示,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与冰冰无关,自己依法有权处分房屋。无奈之下,冰冰起诉至法院,那么,冰冰能要求确认小王与案外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
法官说:
从小王与买受人签订合同的过程看,小王明知涉案房屋有可能涉及冰冰利益仍出卖房屋,小王与买受人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并损害了冰冰的利益,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无效,小王和买受人应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回小王名下。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因财产分割的复杂性,一些夫妻共同财产往往无法在离婚诉讼中全部处理完毕,因此存在着财产被恶意转移的风险。
由于转移财产一方谋求在短时间内找到买家处分财产,其交易行为往往存在一些违背常理之处,如是否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抛售、买受人是否明知财产权属有争议仍执意购买、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正常等等。
一旦认定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不仅买卖合同会被法院确认无效,出卖方还可能因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分割财产时承担少分或不分的不利法律后果。在此也提醒买受人,重大财产交易需谨慎,切勿贪小便宜而吃大亏。(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刘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