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相聚饮酒助兴
你敬一杯他回一盏
快乐加倍~~~
那么同桌饮酒后
返回途中饮酒同伴意外身亡
同饮者是否有劝阻、救助、注意义务?
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今天“新法课堂”分享的这则案例讲的明白!
阿陈与阿梅、阿陆、阿曲、阿武、阿冯等人是关系不错的工友,一天下班后几人相约聚餐。酒后,阿陈骑着摩托车将阿陆送回住所,然后阿陈自己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事故意外身亡。事故发生后,阿梅、阿陆、阿曲、阿武、阿冯等人一商量,平常就是要好的工友,如今阿陈出了事,出于同情也该帮阿陈家里一把,于是几个人凑了5万元钱给阿陈妻子送了过去,可阿陈的妻子却认为,既然是几个人一块饮酒,大家都应该对阿陈过量饮酒后导致事故负有责任,由于协商不成,阿陈妻子及父母将阿陆等5人起诉到法院。
原阳县法院师寨法庭经审理认为,阿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酒量及醉酒的危险性,并有意识保护自身安全,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也应有足够的认知。阿陈作为聚餐的组织者之一且在饮酒后仍骑行摩托车送人回家并再返回自己家中,将自己置于一种极其危险的状态,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三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同桌就餐人员即5被告对阿陈有劝酒、斗酒行为发生的情况下,阿陈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阿陆作为共同饮酒人且阿陈在深夜酒后骑摩托车将其送回住所,阿陆应承担更严格的劝告、护送、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及更严格的注意义务,但其未能劝阻阿陈放弃骑行摩托车离开或者通知阿陈的家人来接阿陈回家,而轻信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故具有一定的过错。
被告阿曲作为聚餐的组织者之一及共同饮酒人,相对于其他饮酒人及聚餐人,具有较高照看及安全注意义务,应积极避免共同饮酒人陷入降低控制力、判断力,增加产生危险行为或者诱发身体疾病等损害后果的概率。
被告阿武作为共同饮酒人,对于聚餐饮酒人有提醒、劝阻适量喝酒等安全保障义务,以避免发生损害后果。被告阿冯虽未饮酒但提供酒水,亦负有对饮酒者劝阻、提醒等安全注意义务。
被告阿梅虽未饮酒,但亦共同参与聚餐,虽然聚餐中未饮酒的人对饮酒人进行劝酒、或提醒、阻止喝酒的话语权较小,但亦负有提醒、劝阻、照顾等安全注意义务,应在适当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最终判决逝者阿陈承担80%的责任,阿陆承担6%的责任,阿曲承担5%的责任,阿武承担4%的责任,阿冯承担3%的责任,阿梅承担2%的责任。判决书下达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普法小课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正常的聚餐并不产生相应的附随义务,但当参加聚餐人因饮酒可能处于危险状态时,对于每个人的安全保障,应以自我保护为主,其他聚餐人义务为补充的原则。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大小的判断标准应当结合饮酒发生的时间和空间、参与饮酒的人数、共同饮酒人的身份角色、行为的危险程度等综合考量。同桌饮酒者有以下四种情况时需承担法律责任:强迫性劝酒;明知他人患有不能饮酒的疾病或者已经明确告知不能饮酒的情况仍劝其喝酒;未将醉酒者护送至安全的地方或及时通知醉酒者家属;未阻止醉酒者酒驾行为。
共同饮酒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行为,是社会生活中人们借以表达情意的一种方式。在共同饮酒的特定场合,同饮人彼此之间对对方人身安全负有提醒注意义务,同饮人违反安全提醒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同时,公民更应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的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的社会交往。(原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