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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催婚有度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90后实属备受关注的一代人,继计划生育,高考扩招,就业困难及房价飙升之后,90后的少年们又迎来艰难挑战之催婚。前不久,上海一处“相亲公园”荣升热搜,家长们集聚上海人民公园,展示自家孩子的学历,年龄,身高,收入,帮助子女寻求有缘人,这种怪异的“择偶”方式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话题。其实这种奇葩的形式近年来愈演愈烈,从春节回乡花式催婚,到连哄带骗变相相亲,甚至到了如今父母“摆摊”替子征婚……
 
  现今是自由的时代,早已摆脱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年轻人追求婚姻自由无可厚非,其实,面对强大的催婚团,大可理直气壮的声明:这是《民法典》赋予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种种突兀的行为之下实则是父母对孩子的嘱托期望,是长辈对晚辈的用心良苦,只是如果过了头,反而会适得其反,造成年轻人的恐婚心理,甚至产生极端的个人行为。父母应该给子女更多的自由,婚姻也许确实是人生的必经路,但只有选择一个真正喜欢的人,与之相守,才是最圆满的人生。(作者: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