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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还能和解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吉林省二道江区法院钢城法庭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当事双方在庭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2014年8月原告浦某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招标的“民房上盖换瓦工程”及“农民住宅楼外加村委会办公楼外墙保温工程”中标。
 
  并在中标后签订了施工合同书。
 
  浦某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完成了合同内容。
 
  2014年年底双方对施工合同内容进行工程验收并签署工程验收单,工程总造价2196543元。村委会自工程验收后陆续支付工程款1386543元,尚欠浦某工程款81万元未支付。浦某多次要求村委会履行给付义务,村委会以经济困难等理由拖欠至今。浦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二道江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工程款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村委会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浦某工程款3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浦某工程款44万元及利息8万元。原告同意被告的给付方案。
 
  那么,什么是和解协议呢?
 
  《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作者: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