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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已过期 法院教你如何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简介:
 
  吕某于2006年从B商贸公司处购买了一间商铺,并与其签订了《房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将该商铺委托给B商贸公司进行管理并从事商业经营,委托期限为10年。B商贸公司在扣除相应的税费后将房产收益43560元支付给吕某。由于在购买的时候,吕某仅支付了部分房款,因此双方约定前5年的收益用于折抵房款,而吕某实际领取了2012年至2016年的扣税收益。但在2016年年初,吕某发现B商贸公司代扣代缴的税款与约定不符,B商贸公司在委托管理期间以代扣代缴的名义总共多扣留了吕某的收益金达9万余元,且拒不返还,因此吕某向法院起诉。
 
  而B商贸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16年3月就已到期,吕某在领取收益金时就会知道代扣代缴的具体计算方式,因此从2016年到起诉之日已经超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因此B商贸公司不应当返还9万余元的收益金。
 
  判决结果:
 
  B商贸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向吕某返还收益金9万余元。
 
  法官解释:
 
  吕某与B商贸公司签订的《房产委托管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享有权利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B商贸公司实际代扣的税金与其实际申报交纳的税金不一致,差额部分9万余元其性质仍为收益金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被告应当予以返还,被告未返还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关于B商贸公司主张诉讼时效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收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因此,综合本案法院认为,吕某从税务机关拿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时间为2016年12月,吕某应当是从通知书上记载的实际申报代缴税款数额时才知道权利被侵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税务事项通知书》作出之日起算,也就是从2016年12月起开始计算,故到起诉之日,诉讼时效并没有到期,B商贸公司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作者: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纪微 王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