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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莒县:交通事故伤人身,司法调解暖人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邵长峰 苏洁)2018年10月28日,刘某某来到桑园司法所,向司法所讲述了自己与翟某某的纠纷情况,刘某某骑二轮电动车由北向南直行,翟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向北左转,翟某某行驶至十字路口处不慎与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使刘某某腰椎受伤,受伤后到莒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现双方因医疗价款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而产生纠纷。
 
  调委会受理这一案件后,及时审查好申请人的住院相关费用凭证,调解员及时联系翟某某,翟某某同意调解,但认为赔偿费用太高,更担心以后申请人再次找其要求赔偿。调解员认为,这是由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调解过程中,产生的赔偿额度较高,双方存在的分歧较大。调解员及时调整思路,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把本次调解的重点转为认真倾听双方关于对本事故发生的缘由、各自的想法等稳定双方的情绪,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解释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的标准等。由于调解员的主动上门,分别做工作,从法、情、理上启发疏导,使被申请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调解员首先从法律角度向翟某某讲解了在这次交通事故中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分析了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好处和走诉讼途经解决问题的弊端。接着从情理角度,对翟某某进行劝说,指出此次事故对刘某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同时给家庭也带来了很大负担,希望翟某某能换位思考,内心有所触动,积极筹钱支付赔偿款。接着做刘某某及其家属的工作,向其说明翟某某年龄较大,也有伤情,经济状况又不好,况且刘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在赔偿数额上有所让步,否则,既不利于伤情的医治,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最后,调解员较好地把握了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心理,趁热打铁,加强引导,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翟某某一次性赔偿刘某某医疗费4800元,后续治疗费、营养费2000元,共计6800元。此次交通事故是一次性终结处理完毕,以后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一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桑园司法所工作人员努力下,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消除了潜在的不安定因素,促进了桑园镇的和谐稳定。(山东莒县司法局桑园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