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姜丽 何潇雅)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实现了纠纷的一次性化解,既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与诉讼成本,也取得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案情简介:
林某受雇于赵某从事驾驶四轮拖拉机冬采工作,2024年12月,林某驾驶四轮拖拉机从住处前往作业山场途中发生意外,车辆侧翻造成林某脾破裂、腹腔积液、双肺肺挫伤,被告垫付本次事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约24000元。林某出院后,双方就赔偿具体金额争执不下,矛盾逐渐升级,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查阅卷宗材料,详细梳理案件事实。考虑到该案属于涉民生案件,林某亟需赔偿款用于后续康复,为彻底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决定优先采取调解方式处理此案。
调解过程中,林某表示某保险公司赔付了21124.1元,已经打到其账户,但是被赵某要走了10000元,林某实得11124.1元。赵某则表示,林某最开始主张10000元的赔偿,双方协商都同意了,结果保险公司赔偿了21124.1元,林某就反悔了。
针对上述问题,法官聚焦赔偿金额、支付期限等争议焦点,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一方面向林某细致解释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其伤情、治疗情况及实际损失,客观分析了诉求的合理性与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向赵某阐明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其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拖延赔付不仅会加剧矛盾,还可能承担更多法律风险。
经过法官反复的释法明理,双方在法官见证下握手言和,这起纠纷就此彻底化解。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下一步,敦化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积极回应群众合理诉求,以更高效率、更有温度的司法服务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供稿: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