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贺金霞)近日,孔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富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原告孔某某已按约定向被告党某某兑付案款10万元,双方在法院的见证下,为这段婚姻画上了句号,各自开启了新的生活。
据了解,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党某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育有一子一女。然而,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夫妻二人感情基础一般,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2025年7月22日,原告孔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富县法院,请求判决解除与被告党某某的婚姻关系。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妥善处理双方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子女及双方的影响,承办法官张桂芳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孔某某与党某某就离婚、子女抚养、抚养费、共同财产与债务及经济补偿等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孔某某同意向被告党某某支付经济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8万元,2025年10月15日向被告支付首笔经济补偿款10万元(已给付),剩余18万元将于2025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依法解除了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平衡了双方利益,降低了社会风险,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供稿: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