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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闲事” 不能不管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例简介
 
    许某在饭店吃饭时察觉到有人从背后偷偷地将手伸进了自己的衣兜里,并拿走了钱包。许某立刻回头让小偷交出钱包,并叫来了饭店老板,许某正打算报警,小偷一把夺过许某的手机,并威胁饭店老板如果报警就把饭店给砸了,饭店老板很害怕没敢报警,眼睁睁地看着小偷离开。之后,许某对饭店老板不帮助自己报警,也不协助制服小偷的做法很生气,认为饭店老板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前来参加活动者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三个方面:事先预防、事中消除和事后救助义务。不履行上述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责任的承担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就由管理人和组织者直接承担责任;另一种是在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首先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管理人和组织者在第三人赔不上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本案的经营者出于胆怯和明哲保身的心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撰稿: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