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骆静怡)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贤儒镇法庭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前介入矛盾纠纷,成功调解一起农业承包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徐某某继母于2009年将其父亲名下土地转让给同村村民丁某,转让期限自2025年12月31日止(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结束)。后丁某获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徐某某认为其继母当年无权处分涉案地,要求撤销颁发给丁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预通过诉讼途径确认双方于2009年的转让合同无效。
徐某某经村委会、镇政府多次调解后,一直未能与丁某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贤儒法庭提前介入该案,细心寻找息诉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承办法官发现此类案件审判工作难点主要在于“法律适用难、事实认定难、矛盾化解难、判决执行难”,因此调解更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秉承“以调促和、以和促解”的原则,法官遂组织双方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听取双方陈述意见后,认为双方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遂组织多轮调解,从法理、情理双重角度进行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向双方详细阐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明确丁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承办法官还组织双方回忆多年邻里互助情谊,引导换位思考。最终徐某某表示不再起诉,并对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表示感谢。
土地纠纷无小事,这类案件极大影响着老百姓的切实利益,坚持司法为民,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本案敦化市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实质性解纷工作的一个缩影,既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当事人关系僵化,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