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房朝金)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调解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失赔偿案。
2025年5月,李某春驾驶两轮摩托车在白山市江源区某道口处与肖某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李某春负事故全部责任,肖某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肖某强自行将受损车辆送至白山某4S店修理,产生维修费4800余元。李某春摩托车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向某4S店支付交强险最高额2000元后,差额部分李某春一直未付给肖某强。李某春强调肖某强在未经过保险公司定损,未和自己协商去哪修车的情况下,自行选择了某4S店修车,维修费与自己了解到的差额较大,因此不愿意依价赔偿。法官在庭前就车辆受损部位以及维修费用问题走访了本地两个修理店,得到了一个估算价格。当庭调解中,法官出示了调查得到的比价单,指出了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双方表示均能接受法官的居中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李某春付给肖某强1900元修车款的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至此,一起因维修车辆过程程序不完善而导致的诉讼纠纷在法官的精心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达到了案结事也了的终极目的。(吉林省白山市江源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