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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证词当儿戏!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法官对证人予以训诫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于聪)民事案件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为了争取更大的胜算,都会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然而有些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证据、与证人提前串通作伪证的情况,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破坏审判的公正公平性,更损坏司法的权威性,对于此类行为必须严厉惩处。
 
    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就涉及证人虚假陈述。
 
    案件经过:
 
    王某某起诉张某某要求离婚,案件受理后,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主张二人存在共同债务,便提供了两张借条,并由借款人出庭作证。法官从借款用途、借款时间、借款金额与交付方式等具体细节对证人进行详细地询问,发现两张借条是张某某在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后补写的,且庭审中一名证人的说辞与实际不符。法官庭后传唤证人王某,告知其在作证前已经签署了“证人出庭如实作证保证书”,若虚假陈述,将受到相应处罚,经过法官再次询问,该证人最终承认作了虚假陈述,愿意接受法律处罚。
 
    承办法官考虑该证人系初犯,且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并且该行为尚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对该证人予以口头训诫,该证人表示已经充分认识到错误,并表示懊悔和歉意。
 
    法官说法: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是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审判的重要依据,诉讼活动参与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虚假陈述、哄闹、冲击法庭等扰乱法庭规则的行为,既影响公正审判,浪费司法资源,破坏法律权威性,还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严厉禁止此类行为,轻则予以训诫,重则予以罚款、拘留等。当事人要以此案为戒,规范诉讼行为!(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