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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地盘我做主惹出纠纷 法官现场勘验调出邻里和谐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利 韩冰)“远亲不如近邻,以和为贵。”近日,河南新郑法院圆满调解了一起存在多年的邻里矛盾,该院龙湖法庭副庭长韩冰现场勘验,多次到涉案纠纷引发地组织双方现场调解,最终经过韩冰耐心的释法析理,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邻里间多年的矛盾纠纷终于在法理与人情交融中得以解决。
 
    新郑市张某和吕某是楼上楼下邻居,位于楼上居住的张某家地下室采光井在一楼居住的吕某家小院当中,日常吕某家院子里堆放杂物的时候偶尔会出现遮挡、压盖张某家地下室采光井天窗玻璃,影响张某地下室的采光通风等情况,俩人因此时有拌嘴,有时候吵到激烈的时候,也会有物业和民警介入调解。
 
    2024年,张某家地下室采光井天窗玻璃被吕某不小心损坏,因下雨,雨水顺着破裂处倒灌进张某家地下室,导致张某地下室墙壁、鞋柜等受损,张某找到吕某协商赔偿,达成协议后,吕某迟迟没有兑现承诺,后来吕某家小院搭建阳光房,对张某家地下室采光井天窗玻璃进一步造成损坏,并且阳光房的部分结构对张某家地下室的采光通风等造成一定影响,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将吕某起诉至法院。
 
    该院承办法官龙湖法庭副庭长韩冰接到案件后,经过了解案情,韩冰认为涉案标的额虽然不大,但是涉及邻里纠纷,不能一判了之,她专门抽出时间到涉案现场进行勘验,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希望能化解双方矛盾。
 
    起初的调解并不顺畅,双方一开口都是一肚子怨气、牢骚。韩冰决定先终止调解,她带领双方先从张家地下室漏水情况进行勘验,勘验现场,大家都能看到漏水是从地下室天井损坏的玻璃处开始,也有顺着墙面漏水,屋内墙皮因遇水多处脱落,鞋柜和地面等多处也是有损坏与积水痕迹。在吕某家院子里,搭建的阳光房部分材料还存在压盖地下室天井窗户的情况。经过现场勘验后,韩冰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韩冰巧妙地引导吕某换位思考,和颜悦色地询问:“如果您是原告,一遇到下雨天等极端天气都要面对房屋漏水,家具损坏等这些令人烦恼的问题,您会有什么样的感受呢?”起初,吕某还带着些许抵触情绪,辩解自己家的院子,自己还不是想咋折腾就咋折腾,张某家天井窗户玻璃顶换成铁皮一类的不就没这回事了嘛,我在自家院子安装搭建,还要时不时考虑是否会弄坏玻璃。韩冰随即引用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明确指出:“业主对其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确保不损害建筑物的安全,不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况且你在购买这处房屋的时候,就已经清楚对方地下室天井窗户是开在这个院子里,并享受自己的产权。”韩冰的释法析理让吕某陷入了沉思。同时,韩冰指出,吕某在院子里搭建阳光房的行为,虽然位于其专有部分区域,但已经对张某的正常生活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天井玻璃损坏,室内家具等因漏水造成的损坏都是肉眼看得到的事实,吕某搭建的阳光房压盖张某家地下室天井玻璃部分区域,显然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经过深思熟虑,吕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给邻居张某带来了诸多不便,并意识到自己的过错,经过韩冰的努力,和当事人双方深入的沟通和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吕某愿意赔偿张某损失2300元,以后自己在自家小院活动,也会避开张某家地下室的天井玻璃,避免对其再造成损坏。
 
    调解的成功不仅体现了法律的权威,也展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追求美好生活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到相邻权利人的利益。只有将心比心,才能共同构建和谐的社会。法官韩冰指出,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权益。她强调,在享受个人权利的同时,不能忽视对他人权益的影响。只有平衡好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才能实现和谐共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物权受到妨害或可能受到妨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潜在危险。同时,第二百八十八条指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有利生产、便利生活、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彼此间的相邻关系。此外,第二百九十三条还明确规定,在建造建筑物时,必须遵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并确保不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