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半年以来,山东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认真贯彻《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聊城市两办《关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积极创新代受理制度,不断推进援助向前发展,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
“代受理”制度是指省援助中心批准的法律援助受案点、聊城市司法局批准的法律援助受案点(即部分律师所、法律服务所、部门法律援助站、镇(街)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符合法律援助基本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代理援助中心先行受理,并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案件报援助中心进行审批,按照援助中心的指派给予法律援助。“代受理”制度将受理点由律师事务所扩展到法律服务厅、部门法律援助联络站、镇(街)法律援助工作站,扩大了受理范围,受理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先行审查,办理援助手续,方便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截至目前,共受理援助案件260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临清市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