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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出台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决策质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工作办法》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工作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符合《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纳入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要规划、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决策作出以及决策执行等过程中,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
 
    《工作办法》明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决策机关确定的部门在编制决策事项目录过程中可以将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决策事项目录按程序编制完成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还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根据《工作办法》,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做好决策解读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密切跟踪实施情况,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在线问政、政府开放日等方式,了解征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意见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戴玉亮)
 
    来源:大众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