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进一步提升我省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质效。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将加快基层法治建设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推进乡镇(街道)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全覆盖”。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和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到乡镇,乡镇一级职责体系更加健全,承担越来越多的执法职责,但由于缺乏法治综合部门和法制审核力量,导致涉及乡镇(街道)的行政争议多发频发,成为影响法治山东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的重要因素。2023年,省委依法治省办出台《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的意见》后,各地积极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明确审查机构,列明审查范围,健全审查机制,基层法治建设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但各市镇街审查标准不一致、审查水平参差不齐,亟须出台省级层面的工作规范统一标准、细化流程。基于此背景,省司法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规范》。
《规范》包括正文和附录两部分,正文包括《规范》的适用范围、有关定义和组织保障、合法性审查具体规范、档案管理和数字化建设等内容。附录包括合法性审查流程图、文书参考样式和档案管理规范等内容。
《规范》的特点有三个方面:一是全面覆盖镇街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涵盖乡镇(街道)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重大执法决定、政府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涉及镇街法治工作的方方面面。二是突出可操作性。《规范》将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同协议的制定审查全过程细化,实现对送审材料、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标准的全流程规范,考虑到镇街合同审查数量占全部审查的60%以上,《规范》中对合同审查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三是更符合镇街工作实际。针对镇街审查力量薄弱、审查人员少等客观情况,适当放低对部分环节的要求,减轻镇街工作负担,更贴合镇街工作实际。
供稿:山东省司法厅备案审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