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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伽师法院:酒后驾驶代价高安全意识不可抛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阿依努尔·米吉提)近日,新疆伽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阿某犯危险驾驶罪案件,由于被告人阿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届满后未满3个月内再次酒醉驾驶机动车,屡教不改,情节恶劣,伽师县人民法院依法从重判处被该人阿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阿某2019年10月29日犯危险驾驶罪被伽师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缓刑期满后仅仅不到3个月时间,2020年5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阿某酒后无证驾驶新Q23XXX号起亚牌白色小型车行驶至宁亿大酒店交叉口时,被民警执勤当场查获,经伽师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阿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9.8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司法一滴酒、亲人两行泪。”自2011年酒驾入刑以来,醉酒驾驶不仅驾驶证要被吊销,而且还会获刑,若是公职人员还会被开除公职,时值岁未年初和“三大”节日来临之际,大家千万不能心存侥幸,无视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酒后仍开车上路,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千万不要轻易以身试法,将自己和他人置于危险之中,共同守护平安团员路。
 
  根据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g,小于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