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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梅县13家单位会签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机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湖北:(徐橙)近日,湖北省黄梅县委政法委和黄梅县检察院牵头,县法院、县公安分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等13家单位共同会签并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机制。
 
  近年来,利用职业便利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不时见诸媒体,对于这些犯罪分子,即使受到相应处罚,人们总会担心,当他们回归社会时,是否还会再次侵害无辜的儿童……,此次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机制建立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是指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拟录用人员进行审查,发现拟录用人员具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
 
  《办法》规定:在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方面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开展入职审查时,将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进行强制查询,一旦发现有相关记录,将不予录用。该机制的建立并非断绝违法犯罪分子回归社会之路,而是对部分“潜在的危险”进行最大限度的预防和避免。
 
  据介绍,该《办法》在实施中体现三个“限制性”特点:一是适用对象的限制性,既包括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同时也将保安、门卫、驾驶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人员纳入其中;二是适用范围的限制性,不仅包括因实施此类犯罪被法院判处刑罚或被检察院相对不起诉的人员,也包括了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人员;三是入职程序的限制性,明确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应聘相关职位的人员必须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此类违法犯罪记录,用人单位也有相应的审查义务。对《办法》的执行情况,检察院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如有执行、监管不力情况,可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等方式对相关单位、部门监督落实。
 
  此《办法》出台前,黄梅县检察院和黄梅县公安局已经核查了黄梅县自2009年以来所有涉性侵违法犯罪案件,并整理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名单。《办法》出台后,黄梅县检察院将联合各单位迅速对照名单,对各单位中涉及未成年人工作的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记录进行初步核查,各单位将借助各乡镇所在派出所的案件信息平台对所辖的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细致核查。(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