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绿水青山 构筑司法屏障
吉林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
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刘希鸣)保护绿水青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可总有些人,为了一己之利,违规占地,非法开垦,而最后等待他们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
近日,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被告人冯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2016年3月1日,被告人冯某与珲春林业局签订了《林地清理回收还林合同书》,然而自2016年3月至今,被告人冯某未退耕还林仍非法耕种。经鉴定,被告人冯某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2.825亩,森林植被达到严重破坏程度。
冯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损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到案后被告人冯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官根据本案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冯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了刑罚。
近年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捕猎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持对破坏生态资源和土地资源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为珲春环境资源筑牢法律保护屏障。
法官普法
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农用地包括哪些土地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具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还有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也是农用地。
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什么?
第一,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作他用,这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而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后将其作其他方面的使用,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沙、倾倒废物等;
第二,占用农地面积达到一定的数量,根据现有规定,行为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其他林地10亩以上;草原20亩以上,将构成犯罪;
第三,被占用的农用地遭到了毁坏。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338条至第345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