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湖北:(李春晖)邻居之间琐事起纠纷,一方大打出手造成另一方轻伤。日前,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被告人杨某某是黄梅县苦竹乡某村农民,与被害人余某某是几十年的老邻居,两家人曾因琐事素有过节。2020年4月12日,余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杨某某门口经过时,因余某某家养的鸡在杨某某门口排泄,杨某某心生不满遂与余某某发生口角。一言不合,杨某某从家中拿出一根黑色棒球棍将余某某打伤。经鉴定,余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对案卷进行了细致审查,及时告知诉讼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因该案被害人系八十多岁高龄老人,受伤后行动不便,于是承办检察官及其助理来到被害人家中了解情况,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制作询问笔录。
检察官释法说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生活中,邻里之间因“鸡毛蒜皮”的小事演变成刑事案件屡见不鲜,动手伤人的行为不仅给双方带来身心伤害,导致邻里关系恶化,更要背负法律责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邻里之间,要讲邻里情,更要守法律,暴力解决问题实不可取,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换位思考、互相尊重、合理协商,才是真正解决矛盾的方法。(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