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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巡回审判零距离 司法服务有温度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刘蕾)人们常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却变得愈发脆弱。近日,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张祖祥法官驱车前往天桥岭巡回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婚前了解不深,没有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双方经常会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19年10月9日开始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分居时间较长,性格不合,日渐陌生,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结束这段婚姻。
 
  而被告声称自己与原告存在感情,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应该让其他人或者父母参与,并保证工资卡及其他经济收入都交给原告掌管。根本不存在原告所提出的婚姻无基础和感情破裂的说辞,所以不同意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共同生育一男孩,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主流是好的,原告并未提供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此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审判过后,张法官耐心劝说原被告,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正如“人”字一样,一撇一捺,相互支持,相互扶助。希望原被告顾及到二十多年的夫妻感情,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应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彼此多交流沟通,会和好如初的。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始终秉承着“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主动深入群众当中。就地调解,就地开庭,让群众少跑路,法官多服务,为人民群众解决身边的家长里短,让司法温度在服务中持续升温。
 
  温馨提醒:
 
  夫妻感情之间的纠纷复杂多样,矛盾宜解不宜“结”。夫妻关系是“家庭的定海神针”,在夫妻发生矛盾时,容易说气话,气话又容易激发双方的潜在矛盾,这时就需要男女一方能够静心聆听,尝试着换一种相处方式,理解和关心对方,互相体谅、互相包容,从而促进家庭的和睦。(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