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石珍荣)4月16日下午,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宣判由玉屏侗族自治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姚某、陈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玉屏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陈某贩卖毒品具体事实如下:2017年3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姚某从外号叫“方方”的女子处以2250元购买海洛因约13克,当日回家吸食约1克海洛因后,将剩余的海洛因以0.04克至0.4克不等分成64个毒品“零包”;2017年3月27日13时,在晃州镇长滩村上环城路126号自己家门前,以200元价格贩卖0.4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吴某1;2017年3月28日12时,将余下63个毒品“零包”带往晃州镇长滩村敬老院门口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收缴的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11.19克;2017年8月,在晃州镇长滩村上环城路126号自己家窗口外,以50元价格贩卖0.1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吴某2。
2019年10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与许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姚某购买毒品,在约定的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黄山垅马路上,陈某以微信转账1000元、现金1500元向被告人姚某购买5克海洛因;2019年10月21日14时许,吸毒人员龙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购买毒品,在约定的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街道城南大道铁路公寓对面的空地处,龙某用微信向陈某支付90元购买一个海洛因零包,并当场使用准备的工具注射。当陈某离开时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黄色贵烟烟盒内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零包一个(净重0.02克)、左侧裤袋内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零包(净重0.10克)、绿箭口香糖铁盒内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零包六个(净重0.55克)、黄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零包二个(净重0.44克)、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零包二个(净重0.71克)、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零包三个(净重0.45克),共计2.27克。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陈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还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该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一直以来,玉屏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关于禁毒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始终把毒品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势头,有效地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同时对毒品犯罪案件快审快判、从严惩处,有效地遏制了各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努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