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省先模人物巡回宣讲活动走进省交通运输厅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新闻 > » 正文

《山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12月起施行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获通过 12月起施行

23日,《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弥补了山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空白。其中明确规定,禁止洗浴场所留宿无监护人陪同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而且,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焦点一

家长不得强迫、放任未成年人辍学

在山东,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和比例呈上升趋势。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新伟介绍,2015年,全省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罪犯人数近1800人;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00多件,涉及未成年人3700多人;治安处罚未成年人14000多人,涉毒犯罪未成年人近30人,强制戒毒的未成年人1000多人。

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条例应运而生。记者了解到,针对监护缺失或不当导致出现不良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这一问题,该条例专门设置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一章,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进行了明确。“这在上位法以及外省地方立法中是比较少见的,充分体现了山东特色。”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说。

条例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果外出务工、经商,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告知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

此次,山东还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设定了多处“行为禁区”。条例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放任其离家出走;强迫、放任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教唆、胁迫、引诱、放任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其他行为。来源:济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