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雨 王俐苹)近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原始出借人离世后,依法支持其配偶的债权追讨诉求,切实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据了解,甲与乙系合法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向丙出借一笔款项,此后多年里甲始终持续向丙催要欠款,但丙一直未能清偿全部债务。甲意外离世后,作为共同债权人的乙多次向丙主张还款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丙偿还全部剩余借款。诉讼过程中,丙提出两项争议:一是案涉借款的出借人是已去世的甲,乙并非借款合同相对方,原告主体不适格;二是本案时间跨度较长,早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此案的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其他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案涉债权形成于甲乙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本身就是共同债权人,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完全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同时,甲生前多次持续向丙催要欠款,每一次合法的催要行为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乙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出法定三年诉讼时效。结合借条、转账记录、历年催要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链,法院最终依法判决丙向乙全额偿还案涉借款。
这起案件的审理,明确了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对外出借债权的共同财产属性,纠正了“出借人离世债务自动消灭”的错误认知,既保障了生存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也以司法裁判强化了“欠债必还、诚信履约”的社会导向,为基层民间借贷秩序筑牢了法治底线。
作者: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