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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延边铁路运输法院: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未果,权益法典守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未果,权益法典守护
    ——吉林省延边铁路运输法院生态环境法典首案当庭宣判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相根 刘玉凤)2026年8月1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际,吉林省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补偿案件,时逾三年,林木损失补偿亦是一波三折。庭审现场厘清法律适用边界并当庭宣判。
    有损无补,心结难以解开
 
    “根据当事人描述及现场实地勘察,确认是有蹄类动物损毁经济作物。损毁作物品种红松、大榛子。”马某手里攥着这份2023年出具的《重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案件现场勘查表》,收到的却是行政机关的两份不予补偿决定。
 
    早在2025年11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要求行政机关限期对马某的林地内发生的野生动物造成林木损害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行政机关在重新审查后仍不予补偿的行为,让马某感到心力交瘁。2026年,已有6旬的马某只得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补偿决定,并申请司法鉴定。
 
    法无明文,不代表补偿可以缺位
 
    经过庭审,案件的争议焦点逐渐明晰。根据现有法律明确规定,野生动物造成的人员伤亡、农作物损失应当由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而马某遭到野生动物损害的,恰恰不是农作物,而是他持有林权证的在东北虎豹公园范围内的林木。
 
    虽然其他省份早有对林木补偿的相关规定,但吉林省尚未制定具体办法,正因如此,行政机关始终坚持,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是为了弥补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直接损失,吉林省林地面积辽阔,应当审慎划定补偿范围。那么,马某的林木损毁是否能够得到补偿?
 
    结合案件事实,法官围绕《生态环境法典》针对补偿范围展开了深入的释法说理。《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马某的林木虽非农作物,但也不属于林下经济损失等不予受理的范围内,基于其他财产损失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马某的林木损失作出补偿决定。在限期履行的基础上,一并指出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
 
    以庭代训,助力法典落地见效
 
    东北虎豹公园内生物种类丰富,随着园区生态功能的不断修复,大中型有蹄类野生动物活动区域不断扩大,各类财产损失也并非个例。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考虑到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同时,也应正视可能发生的人兽冲突问题。如何让法典精神快速渗透到依法行政的各环节中?考虑到涉林行政案件执法标准把握等现实工作需求,本次庭审邀请延边州内各生态环境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骨干近20人全程旁听,通过庭审近距离检视行政执法中的薄弱环节,统一法律认识,推动《生态环境法典》从纸面走向现实生活。
 
    以典为名,守护绿水青山
 
    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为新时代自然资源工作划定了法治标尺、夯实了法治根基。生态法治是守护绿水青山的制度屏障,亦是保障群众安居乐业的民生基石,从山林河湖的系统保护,到群众身边环境问题的妥善化解,法典架起生态权益保障的坚实桥梁,时代更迭,普通人的权益此刻得到了法典的回应。以良法促善治,以法治护生态,握指成拳,筑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制度根基,持续书写美丽中国建设新篇章。(吉林省延边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