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挂床”住院224天
河南新郑法院判决支持90天合理费用
山东法制传媒网:(叶春苗 王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部分伤者存在“小病大养、超长挂床、搭车治旧疾”的现象。近日,河南新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李某因交通事故两次住院累计224天,法院通过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明确治疗终结时间为90天,并结合住院病历等客观记录,精准甄别并剔除不合理的“挂床”费用,以司法裁判明确非必要、不合理损失不予支持,对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2024年6月27日傍晚,新郑市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加油站入口与李某骑行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刘某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事故发生后,李某以“外伤致全身多处疼痛1小时余”入住河南省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腰部损伤、右肘损伤、右膝损伤、左上臂损伤等疾病。自2024年6月27日至2025年2月6日,李某先后两次住院累计224天,支出医疗费共计65000余元。
李某出院后,要求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0余元。刘某与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不合理费用严重,不同意全额赔付,李某遂诉至新郑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李某分两次住院,第一次住院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12月30日,第二次住院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2月6日,两次累计住院224天。住院病历显示,李某住院后,自7月6日起已无输液治疗,后期仅口服药与外用药,每日无实质性治疗,但其两次住院时间却长达224天,存在严重的“挂床”行为;经查询李某过往病历,其早在2023年即因双膝关节退行性变、滑膜炎、重度骨质疏松等疾病住院治疗,而此次事故李某伤情主要为肩袖损伤及表皮擦伤,但住院病历中同样出现了针对膝关节的相同治疗项目,存在明显“搭车看病”的情形。保险公司认为对李某超出合理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先后住院治疗224天是否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其主张的全部医疗费、误工、护理等费用是否与此次交通事故损伤直接相关?新郑法院依据保险公司申请,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住院时间的合理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的治疗终结时间为90天。
新郑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李某完整病历、诊疗记录、既往病史等证据,依法审理查明,李某2024年9月26日前住院诊疗密集,是针对交通事故新发损伤的必要治疗,属于合理治疗范畴。但自2024年9月27日后,李某诊疗项目大幅缩减,2024年11月7日至12月30日仅行红外线治疗;第二次住院期间,长期医嘱仅为“三级护理、普食、红外线治疗”,无持续用药、专项检查及康复干预,该类基础理疗无需依托住院即可完成,与李某224天的住院时长明显不匹配,无法体现住院的必要性。在治疗终结期后,如果李某住院主要是为了调理体质或处理与事故无关的旧疾,则相关费用不属于侵权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李某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刘某承担。法院依法划定合理损失范围,仅支持李某90天合理治疗周期内的各项损失,经逐项核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78000余元,对超出合理范围的过高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该案承办法官李智萍说,“小病大养”“挂床住院”“搭车治病”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的常见不诚信行为。部分伤者误以为住院时间越长、赔偿金额越高,在伤情治愈或无需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持续占用病床、空挂住院时长,甚至借机治疗自身既往基础疾病,试图通过刻意扩大损失获取超额赔偿。结合这种“搭车治病”的情况,一是病历记录,查看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是否连续、是否有实质性治疗记录;二是治疗强度,判断治疗项目是否与住院时长相匹配;三是在院情况,核查患者是否实际在医院接受治疗。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维权应当理性合法。“小病大养、空床挂住、搭车治病”等行为,看似增加赔偿金额,实则浪费医疗资源、扰乱保险理赔秩序,违背公平正义理念。公民遭遇交通事故后应规范就医、理性维权,切勿心存侥幸“以伤牟利”,虚假扩损、过度维权不仅无法得到法律支持,还需自行承担相应诉讼成本,得不偿失。
作者: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