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动口不动手
我们生活里与他人接触
难免会因一些事引起纠纷
若是遇到问题就诉诸“武力”解决
可能会因图一时痛快承担严重后果
6月20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2025年1月19日,被告人汪某某与其朋友到某酒店玩耍,与前来收取停车费的某物业公司保安人员被害人朱某某发生争执,并将朱某某打伤。经鉴定,朱某某右侧膝关节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腓骨下段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汪某某共计赔偿朱某某医药费等费用共计69,600元,并取得朱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汪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有累犯、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宣判后,汪某某表示不上诉。
法官提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对他人生命健康造成极大伤害,也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同时自己既“破财”,又不能消“牢狱之灾”。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遇到矛盾纠纷时,一定要保持冷静,理性沟通,切莫冲动行事,伤人不利己。在日常生活中,要学会控制情绪,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矛盾,共同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贵州省玉屏法院 史勋仙 向政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