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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巧用民事检察和解实质性化解合同纠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手机“以租代购”起争议?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巧用民事检察和解实质性化解合同纠纷
 
    山东法制传媒网:(陈可欣 刘晓楠)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办案中,通过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方式,引导有和解意愿的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办案方式。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运用民事检察和解成功化解一起手机“以租代购”合同纠纷案。
 
    某公司与A某(化名)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约定A某向公司“租赁”一部品牌手机,租期12个月,租金每月1000余元,总租金1.3万余元,租赁期满后手机所有权自动转为A某所有。
 
    协议签订后,A某收到手机并支付两期租金后未再支付租金。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某支付所欠租金、违约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A某支付剩余的手机租金及违约金。A某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任城区检察院受理A某监督申请后,办案检察官全面审阅了案件卷宗,细致梳理了案件细节。经审查,案涉《租赁服务协议》约定租赁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但
 
    案涉手机在签约时的市场价值约为9000余元,而总租金1.3万余元远超市场价值,差额部分实质是某公司提供资金融通所获得的的价值,且协议结构设计符合融资租赁“融资+融物”的特征,具备经营性。
 
    “本案系‘以租代购’引发的纠纷,实质上是公司通过‘租赁+到期转让’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购买手机的融资服务,因此不能将其简单认定为租赁协议。”面对新类型的合同案件,检察官积极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理说法,说明案涉《租赁服务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同时,为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平衡利益诉求,检察官经过多轮耐心调解与反复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由A某向某公司分十期支付共计8000元。和解协议签署完毕后,A某对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的办案成效表示认可,主动撤回了监督申请。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
 
    检察官介绍,检察和解对当事人而言,双方可以基于自身利益灵活协商出一个都能接受的方案,节省了继续诉讼所需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成本,避免冗长的程序,可以快速获
 
    得补偿或解决纠纷,同时有助于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通过和解“案结事了”。对检察机关而言,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效举措,在检察环节促成当事人和解,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更能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促进社会稳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