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谢鼎)近年来,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行服务乡村振兴检察联络员制度,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在奋楫争先、实干争冠中展现检察担当,充分发挥服务乡村振兴检察联络员作用,切实凝聚工作合力,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收割机作业过失致伤
不起诉决定解开心结
去年秋收时节,冠县某村庄发生一起田间意外案件,农机手李某驾驶联合收割机作业时,仅口头向农户确认田间无人,未亲自下地排查,没能及时注意到正在弯腰劳作的被害人,导致不慎将其致伤。经鉴定,被害人伤情达到重伤标准。
案发后,李某主动拨打急救电话,陪同伤者就医,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他懊悔不已:“没想到出了这么大的事,因为我的一时疏忽给被害人造成了如此大的伤害。”案件移送到冠县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没有简单“一诉了之”,而是深入村居开展社会调查。
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李某平时为人忠厚老实,是村里有名的热心肠,此次事故纯属意外,社会危险性极小。案发后,李某多次到被害人家中登门诚恳道歉,积极协商赔偿事宜。被害人的近亲属看到李某主动垫付医药费,并多次登门道歉的诚意,鉴于双方平时关系友好,愿意对李某表示谅解,并为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案件办理中,服务乡村振兴检察联络员发挥了关键作用。联络员的介入,让检察官能够快速掌握第一手情况,让双方当事人感受到了来自基层组织的关怀与公信力,也让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和解真实性作出了准确判断。
依法不起诉
司法温情与基层治理相融合
综合全案证据和调查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和被害人无矛盾纠纷,本次事故由李某观察不足、疏忽大意引发,李某主观上不存在撞击、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仅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李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冠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召开拟不起诉听证会,服务乡村振兴检察联络员一致认为,李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第一时间抢救被害人,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诚恳道歉,双方关系已得到修复,检察机关事实认定合理合情,同意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是服务乡村振兴检察联络员制度的一次生动实践。作为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服务乡村振兴检察联络员既当调解员又当信息员,与检察官形成了高效联动。
下一步,冠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依托服务乡村振兴检察联络员制度,深化与服务乡村振兴检察联络员的协作配合,推动更多轻微刑事案件在基层一线化解,为平安冠县的建设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