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还是破坏电力设备罪?
山东邹平:借助智能化办案系统提升办案质效
山东法制传媒网:农作物的生长离不开水的滋养,而灌溉农田离不开变压器这个“动力源”。然而,却有人为牟不义之财,将村里灌溉用的变压器盗走。经山东省邹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5月28日,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3月,邹平市公安局将一起盗窃案移送邹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借助“案易”系统,不到10分钟便完成了该案的初步审查报告:李某和王某是工友,李某偶然发现小清河大桥南岸变电室(魏桥镇所属村)里有一台箱式变压器。和王某商量后,二人于2024年6月6日晚来到变电室,将变压器装到三轮车上偷走,半路上三轮车发生侧翻,二人及时跳车,但三轮车和变压器翻滚进了路边的土沟里。因变压器太重,二人没能推上来,只好用篷布将变压器盖住,意欲以后伺机运走。第二天,当二人返回土沟时,发现变压器不见了。原来,附近村民发现沟里的变压器后,打电话报了警。警方经侦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和王某,查明该变压器是魏桥镇某村用于灌溉的设备,被盗前能够正常使用。经鉴定,变压器价值约4.1万元。
随后,检察官依托“案易”系统,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进行分类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电力设备罪?
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需满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质要件。检察官反复对比分析在案证据,认为该变压器在案发时处于暂停使用状态,两人的盗窃行为并没有危及周围居民的用电安全,也没有给其他设施等带来威胁,没有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标准。综合分析后,检察官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接下来的量刑建议书环节,“案易”系统自动抓取到李某此前有犯罪前科,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王某在犯罪中的主要作用是放风,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并帮助计算出初步的量刑建议。经检察官审查后,系统生成了量刑建议书、公诉意见书等内容。
4月,邹平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李某、王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办结后,邹平市检察院向有关部门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加强电力设备的监测、防护,切实维护公共财产安全。
邹平市检察院检察长罗振华介绍说:“‘案易’系统是我院创新研发的检察智能化办案系统,自上线以来,法律文书制作效率明显提升,这让检察官从繁杂事务中解放出了双手,更加专注司法公正的核心价值。”(山东省邹平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