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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宋灵云 常汝)最高检1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行刑衔接工作规定》)和5起行刑衔接工作典型案例。应邀出席发布会的公安部法制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安部将继续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协作配合,为持续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作出应有贡献。
 
  《行刑衔接工作规定》共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开展监督和对需予以行政处罚的不起诉案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都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对有关单位不答复、不处理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同时明确对不起诉案件的检察意见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在两个月以内回复办理情况或者处理结果;要求人民检察院做好与监察机关配合衔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公安部法制局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介绍,公安部高度重视行刑衔接工作,出台了《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的材料要求和标准,规范公安机关接受案件程序,解决有案不接、有案不立等问题;明确规定审查发现案件移送材料不全的,可以商请补充调查,以便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优势,提高立案审查效率;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工作意见建议,进一步畅通工作机制,促进部门间协作配合。同时,公安部会同市场监管、食药监、生态环境、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推动地方公安机关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解决涉案物品保管、检验鉴定等制约、困扰衔接工作有效开展的难题。(人民公安报2021-10-12第04版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