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开选任第二批听证员的公告
为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更好发挥检察听证在助力法律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山东省检察机关听证员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检察工作实际,我院决定公开选任第二批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年满二十三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在聊城市城区。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2.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和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专业人士;
3.具有法律、医学、金融、环保、心理、知识产权、电子信息等与履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职工作人员;
3.已担任其他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的人员;
4.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5.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履行听证员职责的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职务;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听证员职责及履职保障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的意见。听证员参加听证活动,依法享有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听证员应当忠实履行听证义务,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保守案件秘密。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任职年限
本届听证员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四、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
《聊城日报》、“聊城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
(二)接受报名
1.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5月15日至6月3日,逾期报名不予受理。
2.选任方式
(1)个人自荐。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可自愿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报名申请,填写《听证员自荐报名表》,需加盖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公章;
(2)单位推荐。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均可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推荐符合选任条件的人员,单位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填写《听证员组织推荐报名表》,组织推荐的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3)主动邀请。根据工作需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可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
3.报名材料
(1)《听证员自荐报名表》或《听证员组织推荐报名表》2份;
(2)身份证复印件2份;
(3)户口本复印件2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5)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复印件2份;
(6)无犯罪记录证明。
4.报名方式
请将上述报名材料邮寄至或者现场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67号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报名。如邮寄,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员报名材料”。
收件人:王德全
联系电话:18663021852
(三)审查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注重听证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充分体现听证员的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听证员队伍结构等因素,对报名者进行审查,确定听证员候选人。
(四)考察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等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听证员候选人。考察内容包括听证员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守法情况、群众基础、业务技能等。
(五)确定人选
通过组织考察的听证员候选人,由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组织评议、集体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
(六)社会公示
将在《聊城日报》、“聊城检察”微信公众号,对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七)公布名单
公示结束后,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颁发听证员证书,并在“聊城检察”微信公众号公布听证员名单。》
《听证员组织推荐报名表》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