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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巨野检察温馨提示:新春佳节莫贪杯,谨防酒醉乐生悲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2024年1月1日以来,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38件。春节期间,走亲访友、聚餐饮酒活动增多,醉驾案件明显增加。正所谓“小案件,大灾难,一旦入刑生活变;工作丟,入学难,参军入党难实现。”醉酒驾驶不但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险,也给当事人及其家人带来重大不良影响,特别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杜绝酒后驾车从我做起。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示
 
  临近春节假期,走亲访友、家庭聚会期间难免饮酒,牢记喝酒不开车,喝酒不“劝驾”。根据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明知驾驶人员饮酒,仍采取教唆等方式指使车辆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或者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已经饮酒,仍将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进行驾驶的,均涉嫌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