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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夏津检察院:集中清理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未执行罪犯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张晓彤)10月10日,山东省夏津县检察院督促夏津县交警大队将罪犯王明送交该县看守所执行刑罚。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审前未羁押被判实刑未执行的刑事执行案件。
 
  今年33岁的王明是夏津县新盛店镇西蔡庄村民。2015年3月31日,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夏津县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今年6 月,该院刑事执行检察局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清理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时,发现判决生效后潘某一直未送看守所执行刑罚。该院向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尽快将何某抓捕到看守所执行刑罚。今年10月10日,王某到看守所开始执行刑罚。
 
  开展集中清理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旨在解决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未依法交付执行刑罚、病残孕等罪犯“收押难”、“送监难”等突出问题,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其中,夏津县检察院将重点对截至2016年3月底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为了开展好此次清理摸底工作,夏津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对驻所台账认真进行了汇总整理,有效地梳理了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办理留所服刑等程序情况,同时积极与案管、公诉等部门交流协作,借助本院的检察统计报表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初步掌握被判处实刑罪犯情况。
 
  在此次集中清理专项活动中,夏津县检察院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集中清理专项活动中查找出来的信息交流不畅、执行难等问题,建立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公、检、法、司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确保罪犯被依法交付执行。
 
  7月20日,在夏津县检察院的监督下,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未执行刑罚的危险驾驶罪罪犯郭某被交付夏津看守所执行刑罚。
 
  罪犯郭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 日被夏津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因其患有高血压三级,夏津县看守所不予收监。同时,由于郭某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法院也未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因此,郭某没有被及时收监。
 
  夏津县检察院发现这一情况后,一直关注郭某的刑罚执行问题,多次口头与看守所交换意见。2016年初,该院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发现郭某的情况并非个案,于是提请县委政法委于召集法、检、公、司四家召开了联席会议,达成集中清理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的共识。
 
  “‘ 公检法司’机关联席会议,推动了夏津县‘审前未羁押审后判实刑’罪犯刑罚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展,使刑事判决不致成为‘ 一纸空文’,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夏津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负责人王书光说。
 
  目前,夏津县检察院已经基本完成核查、清理等阶段的工作任务,经各政法单位之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仔细比对,切实掌握罪犯情况,做到底数清、 情况明,并边查边纠。经清理核查,夏津有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罪犯4人。已收监执行刑罚3人,对在逃罪犯公安机关也采取了上网追逃,敦促投案,布控抓捕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