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于昊)日前,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案件,涉案被告人魏某、丁某以非法狩猎罪被判一千至两千元不等的罚金刑。
该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被告人魏某、丁某二人在抚松县榆树林子村北侧约2公里处林地内架设粘网进行网捕,在未能捕获野生动物后,被告人丁某又单独购买、架设粘网进行猎捕,并于当日捕获物种不详的鸟类2只,被丁某自己食用。
后办案人员在丁某单独架设的粘网上发现猎捕到已死亡野生动物3只,经鉴定为“沼泽山雀”、“灰头鹀”、“棕头鸦雀”,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丁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故对其判处上述罚金刑。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系人类福祉。靖宇县人民法院将立足于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用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